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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2011)

  (一)瞒报工资总额10万元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的罚款;
  (二)瞒报工资总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总额2倍的罚款;
  (三)瞒报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总额3倍的罚款。
  十八、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
  (二)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的罚款;
  (三)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倍的罚款。
  十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数额1倍的罚款;
  (二)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数额2倍的罚款;
  (三)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数额3倍的罚款。
  二十、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政令第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000元(含)以下的,处以损失金额的2倍罚款。
  (二)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处以损失金额的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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