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瞒报工资总额10万元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的罚款;
(二)瞒报工资总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总额2倍的罚款;
(三)瞒报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总额3倍的罚款。
十八、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四条的规定的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
(二)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的罚款;
(三)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倍的罚款。
十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数额1倍的罚款;
(二)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数额2倍的罚款;
(三)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数额3倍的罚款。
二十、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七条、《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政令第7号)第
四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000元(含)以下的,处以损失金额的2倍罚款。
(二)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处以损失金额的3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