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按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印发给你们,同时向社会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一、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正、公正、高效、便民地行使行政处罚权,保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
行政处罚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社会保险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沈政法发[2007]10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标准。
二、本标准是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委托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说明制度与先例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决定应与需要纠正的违法行为相适应。不得实行“有过错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