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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矿产处关于做好2012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矿产处关于做好2012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根据(辽国土资办发[2011]127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今年要求早安排、早动手、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 (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部署2011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配备人员,严格按照(辽国土资办发[2011]127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矿产资源统计数据,确保工作进度和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矿山企业应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规范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做到一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二、矿产资源统计(储量部分)
  (一)开展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企业,要依据矿山储量年报填报《统计表》。
  (二)2011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快报统计的主要内容:煤、铁、铜、铅、锌、铝土矿、钨、锡、钼、锑、金、银、稀土矿、硫铁矿、磷(矿石)、钾盐等16个矿种的年度勘查增减情况及新增大中型矿区(矿产地)资源储量信息。具体统计表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各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2011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甲类填报)和汇总表、责任表整理完整、齐全、检查无误后报送市局,市局将对上报的矿产资源统计数据进行集中审查、汇总并上报省厅。
  三、矿产资源统计(开发利用部分)
  (一)各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的填报工作,矿产开发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认真审查、审核主要指标,特别是针对煤炭等重要矿种,及时更正填报错误和虚假的数据,仔细录入,按审核程序严格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2011年度全国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要严格按照《统计表》总体要求进行,务必在2011年2月10日前将审查无误后的《统计表》(开发利用部分) 数据库和汇总表、责任表整理完整、齐全、检查无误后及时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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