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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2)

  第十二条 房屋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只能用于居住,乙方不得改变限价商品住房的用途,改作经营或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房屋交接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四条 房屋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    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 房屋再上市交易
  房屋购买后又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八条 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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