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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2)

                             
                             
                             
  第八条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6、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约定
  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乙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购买本限价商品房的,乙方应在本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乙方未按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甲方可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应当自上述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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