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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2]67号)


各区、县房管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规国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

  为督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依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促进住房保障公平公正,并严格遏制购买限价商品房后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主要增加了“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约定。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乙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购买本限价商品房的,乙方应在本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乙方未按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甲方可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第十二条 房屋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只能用于居住,乙方不得将限价商品住房的用途改作经营或其它用途。”该合同示范文本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买卖。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限价商品住房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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