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开发区整合提升工作,更好地发挥全省开发区在实施“三大国家战略”和推进“四大建设”中的平台载体作用,2011年以来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在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组织开展了“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创建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首批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名单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同意余杭经济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等10个基地为首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加坡科技园等20个园区为首批“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
二、依托我省现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积极创建具有开放特征、地域特点、产业特色的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特色品牌园区,是顺应开发区发展趋势,深入实施“三大国家战略”和推进我省“四大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贯彻利用外资“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方针,提高我省利用外资水平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增强我省开发区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的一次实践创新。各地要积极引导开发区从全局高度和战略角度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和质量。
三、开展创建“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工作,要紧紧围绕“十二五”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在深化开发区整合提升中把有效利用外资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把推进开发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与加强开发区品牌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把示范基地和品牌园区建设成为产业特色明显、集聚效应好,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生态环境优、资源消耗少的先行区和样板区;引领和带动全省开发区向专业化、高端化、低碳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四、省商务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各地加强对示范基地和品牌园区的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要从财政资金、金融信贷、要素保障、干部选配、综合考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鼓励;要研究制订示范基地和品牌园区的规范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包括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绩效评价、考核激励、淘汰退出等内容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品牌宣传力度,通过现场观摩交流、组织媒体报道、编印宣传画册、投放户外广告、参加会展活动等方式,营造一定声势,扩大社会影响,进一步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品牌价值和产业优势,努力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