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六条 遴选程序
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省环境保护厅推荐专业领域专家后备人选。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应急办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从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专家库专家不超过100人,专家组专家不超过20人。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增减。
第七条 聘任程序
经确定后的专家名单由省环境保护厅函告专家所在单位及本人,并颁发专家聘书。
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工作,为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专家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调查与损害评估;
(三)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预案、方案、规划的制定和评估;
(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专家应保证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应急处理工作或相关会议。
第九条 专家组在应急办统一协调组织下主要以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受派请参与环境应急现场处置决策咨询;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省专家管理工作,推荐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研讨和交流等;
(三)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环境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四)受应急办的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