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2吨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吨的载货车辆。
四、标准切换实施方案
根据《通知》要求,标准从国Ⅲ切换到国Ⅳ的过程中,部分国Ⅲ标准车辆来不及在执行国Ⅳ标准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公安及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过渡办法:
1、“合同车”:指在执行国Ⅳ标准之前,购车人与销售商已经签订合同,但在规定执行国Ⅳ标准上牌时间前未注册登记的。经销商需在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携带销售合同、订购合同、货运合同、购车发票、购车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电子报表。如果是单位购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合同认定截止日期为通知发布之日。
2、“库存车”:在执行国Ⅳ标准时,仍在销售商库内未销售的国Ⅲ标准车辆。或者经销商已经与汽车生产商签订订购合同,仍在途中的国Ⅲ标准车辆,允许2012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但具体操作时一是要上报备案,二是要派人核查。销售商要携带进货合同、购车发票、库存报表、库存车辆等信息,以及经销商机构代码证等。
3、“发票车”:在执行国Ⅳ标准日期之前已经提取但未注册登记国Ⅲ标准车辆,购车人需携带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在2012年 8月31日前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
4、“二手车”:从 2012年7月1日起,凡属于我市切换为国Ⅳ标准车型的,外地转入本市时同样执行国Ⅳ标准。在此特别提醒市民不要轻易购买外地车辆,凡是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本市市民和单位在外地购置的不达标车辆,以及法院判决给本市不达国Ⅳ标准的车辆,作为抵债或赠送等途径达不到国Ⅳ标准的车辆,都应该就地处置,不能过户转籍入本市。
过渡期内办理备案登记及核查手续,可到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五、《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的国Ⅳ标准是指初次注册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车辆。国Ⅳ标准的实施并不影响已经注册登记的在用车辆在本市行驶,外地转入本市车辆参照我市新车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执行。从本市转出的车辆不受本通知的约束。
六、查询达到机动车国Ⅳ标准车型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