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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排气严格执行国Ⅳ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银川市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

  一、国Ⅳ标准的定义

  “国Ⅳ标准”的全称为: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它等效于欧洲的“欧Ⅳ标准”。国Ⅲ、国Ⅳ排放标准与欧Ⅲ、欧Ⅳ标准的差别:国家的排放标准是完全参照欧洲标准制定的。中国轻型汽车国Ⅲ、国Ⅳ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Ⅲ、欧Ⅳ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作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与欧Ⅲ、欧Ⅳ标准有很大差别。相比于“国Ⅲ标准”,“国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要在满足“国Ⅲ标准”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按标准规定全国范围内最晚于2011年实施“国四标准”。

  二、国Ⅳ标准实施车型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具体车型为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的各类机动车。实施新标准车型包括两类:一是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轻型汽油汽车、轻型代用燃料汽车和轻型柴油车。具体车型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所有M1类、M2类的载客汽车,以及N1类的载货汽车。常见的小轿车、面包车、微型面包车、货车等均属此类;二是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与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所有M2类、M3类的载客汽车,以及N2类、N3类车的载货汽车。也就是说,所有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天然气车均属此类。

  进口机动车的排放纳入国家环保部车型型式核准公告范围。

  三、各类车型定义

  《通知》所称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型,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定义的车型。

  M1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

  M3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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