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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排气严格执行国Ⅳ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排气严格执行国Ⅳ标准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落实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的规定。本市将执行第四阶段(国Ⅳ)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Ⅳ标准。

  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在通知实施之前已购车辆不受本通知限制。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时,环保部门会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对未列入国Ⅳ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含市外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根据本通知如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合同车辆和库存车辆。各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称国Ⅳ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六、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

  七、以上措施自2012年7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银川市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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