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
(三)强化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与区域限行制度,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率大于85%;
(四)加大路检抽查工作,路检率不少于20%;
(五)推进高排放机动车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完成率不低于90%;
(六)完成机动车排气监控平台建设,建立公安、交通与环保部门的机动车信息共享数据库;
(七)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管理,对委托检测机构的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做好新车及转入银川市车辆的环保审核。自银川市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的公告生效之日起,新车及转入银川市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Ⅳ标准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及转入手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负责。)
(二)加强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销售企业的管理。对组装、改装维护、销售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企业进行查处,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对销售车用燃料的企业进行检查,严处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清净剂及其他添加剂的经营单位,全年检查不少于四次。(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
(三)严格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对银川市范围内5个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的8个检测站,严格落实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检查考核,突击检查不少于四次,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或是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严格予以处罚,并建议停止委托检测。(市环保局负责,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四)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规范性与数据真实性的比对监测,对银川市5个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的检测设备每半年进行1次比对实验,对比对实验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取消委托检测资质。(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五)加大路检抽查工作力度,推进高排放机动车限期治理。继续采用红外遥测仪在17个路检抽查固定点位进行检测,全年抽检汽车不低于65000辆,对不合格车辆进行大范围公示,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及单位按时完成治理。全年路检率不少于20%,限期治理完成率不低于90%。对大型企业的高排放车辆,开展在用车辆停放地的抽检治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配合。)
(六)加大对排放黑烟机动车的监管力度。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排放黑烟的机动车进行取证调查,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分局提供影像资料及车辆号牌信息,由交警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按时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予以处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