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措施
(一)所有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按要求整治后,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属无证无照,且无法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工商部门取缔;属有证照,但污染严重的,由环保部门给予限期治理或转产,限期未治理或转产的,按规定予以取缔;违反规划,改变房屋用途和占道经营,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部门予以取缔。
(三)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环保部门应要求经营单位或个人限期安装与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规范设置隔油隔渣设施。对已经安装但失去净化效果的环保设施须重新整治安装。逾期不安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和隔油隔渣设施或设施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未完成“煤改气”的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按照标准上限征收排污费;造成油烟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拆除、暂扣污染设施或由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对未按照要求达到标准的,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治标准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并由工商、卫生等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取缔。
(五)整治范围内的KTV歌舞厅音响设施产生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引起投诉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拆除产生噪声的设施。逾期不拆又扰民的,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并暂扣设施。属无证无照经营的,移交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已办理相关证照的,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后,予以关闭。
(六)对验收后仍有违规行为(擅自拆除治污设施、不启用油烟净化装置、打开后厨、不采用隔油隔渣设施等),按上限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
(七)从2012年2月1日起,新建的餐饮、娱乐项目,其房屋结构必须有专用的油、烟排放管道,配套有治理设施。新开(包括转让、兼并)饮食行业必须取得建设规划意见和所在小区(或社区)意见,业主必须在取得环保、卫生、工商、消防等审批意见后,才能动工建设,在证照齐全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四、激励机制
小型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经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后,给予奖励。大、中型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新建设治理噪声、废水、油烟措施的,按照进展情况给予奖励。
五、整治时间
(一)宣传动员阶段(2月1日— 2月29日)。采取媒体宣传、发布通告、发放有关法律、法规等宣传材料,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向市区内各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的宣传动员,努力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1日— 4月15日)。各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按照整治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切实做好督促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