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对经各地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其5年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其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对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对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优惠。认真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发挥财税激励作用,对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银行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对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季均余额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企业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鼓励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将符合免税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要求,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对连续3年以上经营规范、治理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优先争取改制为村镇银行。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2013年12月31日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