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密级文件的传阅,按照《广东省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档案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完整。
第四十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参照省档案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销毁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二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通过OA办公系统制发的公文,打印件需由签发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归档。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文由办公室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四条 上级机关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布本局公文,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本局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局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本局证明章。绝密级公文不得复印,机密、秘密件复印,须由局保密室进行登记,并经局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公文复印件按正式公文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九条 销毁秘密公文,要履行登记手续,经局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局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时要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一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共广东省统计局党组、党组纪检组、机关党委、大型普查的公文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规章和法律文书等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公文,按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原《
广东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2003年)同时废止。
广东省统计局机关智能办公系统管理办法
(经2010年5月11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方式,保证我局机关智能办公系统(以下简称OA)规范运行,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各处、室、中心、所(以下简称处室)。
第三条 OA是局机关政务办公的基本工具,其部署、安装、运行、管理应安全可靠,并严格控制在机关内部使用。
OA的使用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局机关有关规定,不得通过本系统发布和传递各类有害或不良信息,不得发布与办公无关的文字、图片等私人信息。
第四条 局机关的文件处理、信息发布、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日常办公事务应通过OA进行办理。
涉密信息和特殊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由于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OA办公无法进行时,允许先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办公事务。按规定应通过OA办理的事项,事后应在OA中及时补办。
第五条 OA用户对系统中的办公事项应及时处理,确保信息流转环节的畅通。
OA用户签名与本人的实际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用户临时离岗或外出时,应随时设置办理事项委托或授权。
OA中“内部函件”主要用于机关人员非正式公务处理(包括处室一般事项审批、工作交流、征求意见等);“便笺”主要用于机关人员个人事务往来和日常辅助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