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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工作规则》、《广东省统计局大事记制度》、《广东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和《广东省统计局机关智能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二维条码:指公文基本要素的电子标志,有利于促进公文处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二维条码印制在公文最后一页的版心右下角位置;如公文带有版记,印制在版记下方右侧(与版记空开3mm,与版心右边缘空开5 mm)。
  (十五)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左侧装订,使用规范化汉字。
  第八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数量。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一条 我局与同级部门间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也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统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省政府批转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可以与同级部门、下一级政府、相应的党组织、人民团体、军队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并排列在前,其他按党、政、军、人民团体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我局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后也可由我局行文,但文中应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除局办公室外,局内设机构不得向外正式行文,但可以信函的形式与国家统计局相关司级单位,省直部门的相关业务单位和市、县级统计部门的对口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信函不编号,不归档。
  第十四条 我局对上行文,如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先会签。
  第十五条 我局对下行文,如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先与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否则不得行文。我局对下的重要行文,必要时应抄报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
  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他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批转的请示,应同时附上级机关批转的代拟稿。“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或另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八条 我局向市、县级统计部门行文,必要时可抄送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

第五章 发文类型

  第十九条 我局的发文类型有:
  (一)广东省统计局文件
  适用于我局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制订和发布统计制度;与省直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工作;其他需要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等。
  发文字号为:粤统字〔XXXX〕X号。
  (二)广东省统计局函件
  适用于我局向国家统计局上报有关工作情况;与有关部门就具体工作、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答复有关部门的重要询问,就有关统计工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批统计调查制度;其他需要以局名义印发的函件。
  发文字号为:粤统函〔XXXX〕X号。
  (三)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向下级统计部门布置具体工作、通报有关事项;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具体工作;印发局机关规章制度、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其他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等。
  发文字号为:粤统办字〔XXXX〕X号。
  (四)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函件
  适用于向市县统计部门或局内各单位印发会议通知,通报有关事项;向市县统计部门印发财务审计意见;转发上级机关对机关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其他需要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函件。
  发文字号为:粤统办函〔XXXX〕X号。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一般不超过3000字。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本局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文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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