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处室大事记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核发;全局大事记由办公室秘书部门编辑,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全年大事记须送其他局领导补充修订。
第八条 大事记须按要求归档。各处室的大事记由本处室兼职档案员负责归档,全局大事记由办公室档案员负责归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原《
广东省统计局大事记制度》(2003年)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 号)和《国家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国统办字〔2007〕64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安全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除密级文件外,其他公文均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办理。
第四条 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全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一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我局公文主要种类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要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面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开发布。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二维条码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事项十年认定。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按规范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号。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六)标题:公文标题必须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要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用印: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以外,必须加盖印章。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联合办理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二)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办公室文秘部门负责标注主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