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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工作规则》、《广东省统计局大事记制度》、《广东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和《广东省统计局机关智能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局内各单位办理公文,如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先送有关部门会签,未经会签不能呈报。有关部门对所办公文有不同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单位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请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后再按办文程序正式呈报。
  第五十六条 省统计局各种发文应由办公室按国家标准统一规范印制,如送局外印刷公文,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印刷。
  第五十七条 省统计局实行内部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范围主要是:请示批准某一重要工作;请求局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或局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对全局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合作与交流项目;其他需要请示报告局领导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 内部请示与报告要分开呈批。请示要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内部请示和报告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请示一般只呈分管局领导,如涉及局内其他单位职责应事先协商并会签。请示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请示报告先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章 统计数据审核、统计资料审批和信息发布公开制度

  第五十九条 省统计局建立健全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农业、工业、投资、贸易等专业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审核,通过数据评估等方式提高数据质量。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省统计局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统计数据、信息和报告发布的审核把关。
  统计数据发布须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前须经各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数据须由局长签发。
  月(季)度统计信息(新闻)由各处室领导负责审核,综合处负责编发;季度综合、专题新闻稿件由各处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统计报告实行三审制,即由各处室领导初审、综合处再审、分管局领导终审签发。经签发的统计信息(新闻),应及时印发和加载到广东统计信息网上。各单位拟发布的统计工作信息,经草拟单位领导审核,报办公室核稿后统一在广东统计信息网上发布。
  对于不宜对外公开的统计数据、信息和报告,只挂内网;如要挂公众网,必须删掉不宜公开部分。禁止以个人名义发布统计信息,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的统计分析文章,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一条 季度、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新闻发布由综合处负责协调,主要发布对象为各新闻媒体。重要专题统计新闻发布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协调,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作和普查结果发布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综合处协调安排,不得自行接受记者采访,对外发表文章也不得冠以省统计局的名义。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省统计局提供资料审核管理机制,加强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审核把关。为国家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提供统计资料,由综合处负责并协调,各有关处室配合整理。为省主管部门、各市政府和统计局提供统计资料,由对口专业处负责。向社会各界提供统计资料,由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时间一般在内部使用一周后。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由综合处负责并协调,各专业处配合撰写,提供时间一般在内部使用一周后。各项普查资料的提供与发布,按普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局领导批准提供的统计资料,实行自审、处领导审核和局领导终审;各处负责人同意提供的常规统计资料,实行处内自审、互审和处负责人终审。
  第六十三条 认真做好向省委、省政府、国家统计局报送统计信息工作。局内各单位通过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按照有关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进行报送。
  第六十四条 省统计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广东省统计信息公众网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公布机构职能、规章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有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省统计局对外发布和提供统计信息,必须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发生失密、泄密的情况。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六条 省统计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统计局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七条 省统计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十八条 省统计局要自觉接受省政府的领导,向其报告工作;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省统计局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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