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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工作规则》、《广东省统计局大事记制度》、《广东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和《广东省统计局机关智能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受局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集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机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局经济形势分析会属专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四十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提出,经局办公室协调后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副局长、纪检组长确定,会务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印发各位局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各处、室、中心、所。局专题会议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
  第四十二条 局内各单位接到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后,应提前向局办公室报名,并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替换。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指定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承办单位对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应提前两天报主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送办公室印发参会人员准备意见。会议议题中如有涉及其它部门的事项,应事前进行协商,并在会议材料中如实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主持或参加的局机关各类会议及全局性活动,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和协调。全局性会议及活动,如需通过新闻媒介对外报道,必须请示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全省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应尽量减少以局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严格控制局内各单位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局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等),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务会议审定。各单位应按审定下达的年度计划召开全省性会议。因工作需要,召开计划外会议,需经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长批准。会议通知以局办公室函印发。局内各单位召开专业会议后,应在一周内把会议情况书面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的情况报告局长。
  第四十八条 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因工作需要邀请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局内各单位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市县统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局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召开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循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缩短会议时间,精简参会人员,节省会议经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公款旅游和发放纪念品。

第十章 公文审批及内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省统计局各单位办理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局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公文的审批由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各单位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通过办公自动化(OA)系统流转,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纸介质公文。
  第五十一条 省统计局文件批办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凡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统计局下发的文件,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及统计局报送省统计局办理的公文,均由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催办。各部门不得自行受理应由省统计局办理的文件。
  第五十二条 以省统计局名义发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如发文涉及其他分管局领导分管事项,须经有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报送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文件,由局长签发。省统计局发布的决定和规章,由局长签署。
  第五十三条 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对外代表省统计局。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分管局领导签发。除局办公室外,机关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行文程序办理公文。拟文部门的领导要对文稿认真审核;报送局领导及办公室签发的文件,一般由呈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审核签署。
  以局和局办公室名义的对外发文,呈送局领导签发前,须先由局办公室审核。公文签发后,不得随意改动公文的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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