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协助管理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九条 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省统计局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全省统计改革和建设总体规划、业务经费预算和大宗财务开支、重大事务、统计法规、机关管理制度、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局内各单位提交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深入调查研究和法律法规为依据,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地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局内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省统计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坚持依法统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强化责任,规范统计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以数据质量为中心,适时提出统计法规方案,制定和完善规章,确保统计工作有法可依,实现行政行为法定化。
第二十六条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或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统计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加强与执法机关、监督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统计全员执法、综合执法。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统计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省统计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统计局制定的政策,属于需要有关部门和群众知悉的,除应当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三十条 要按《
统计法》规定,及时公布各项统计调查和普查数据,及时发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统计工作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统计信息网络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长期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的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合理调整。
第三十三条 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统计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项目、规章草案、省统计局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形成省统计局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全省统计工作会议上部署。
第三十四条 局内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省统计局年度工作安排,尤其要切实落实省统计局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全力推进的重大项目改革。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通报。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作汇报制度,省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听取各处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开展。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省统计局机关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总统计师,各处、室、中心、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决定和部署省统计局的工作安排布局;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审议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法规草案和审定由省统计局发布的行政规章; 审议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局机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全省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