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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工作规则》、《广东省统计局大事记制度》、《广东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和《广东省统计局机关智能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工作规则》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粤统办字[2010]43号)


各处、室、中心、所:
  《广东省统计局工作规则》、《广东省统计局大事记制度》、《广东省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和《广东省统计局机关智能办公系统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5月11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统计局工作规则
(经2010年5月11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统计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能,使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统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全面履行统计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机关、责任机关、法治机关和廉洁机关。
  第三条 省统计局工作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省统计局各单位要按《统计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要有全局观念,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国家统计局和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职责

  第五条 省统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统计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作为局党组成员的巡视员、副巡视员根据分工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省统计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局长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省统计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省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统计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纪检组组长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处理省统计局日常工作。

第三章 总统计师及各单位职责

  第十条 省统计局设总统计师。总统计师是局领导在有关业务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协助局领导协调并负责有关方面的业务工作。总统计师主要协助局领导协调统计制度方法设计管理和各项统计建设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省统计局各单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省统计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指示,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做好局内、外各项工作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

  第十二条 省统计局要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 制定全省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全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第十五条 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周期性的人口、农业、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省性的重大社会经济专项调查。
  第十六条 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省涉外调查活动。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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