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4号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行为,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努力创造安全、平稳、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把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关。积极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格执行礼花弹等A级产品必须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二)规范经营环节安全管理。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三)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