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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

  (四)风险控制。担保机构是否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15%和30%;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本次规范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1月上旬)。根据省上规范整顿要求和我市担保机构实际,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工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城关区、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办”)设在市工信委,具体负责规范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分别召开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县区动员会和在兰担保机构动员会,学习传达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安排部署规范整顿工作具体事宜。同时,在兰州日报等媒体上对《兰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进行公告。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月中旬至2011年1月下旬)。各担保机构按照本次规范整顿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积极进行整改。同时,市整顿办按要求选择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担保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等是否达到条件进行全面专项审计,具体专项审计办法参照省工信委《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甘工信担〔2010〕933号)文件精神执行。2011年1月31日前,各担保机构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将审计报告报至市整顿办。
  (三)检查与整改阶段(2011年2月底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由市整顿办对照规范整顿工作要求,对全市担保机构逐户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担保机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检查情况,对全市担保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总结,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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