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纯场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者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计收面积。以房屋(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建筑面积作为计收面积。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①纯场地土地年租金=土地年租金标准×土地面积②建筑物土地年租金=土地年租金标准×建筑面积。
九、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收取一次。征收起始时间为2009年8月1日,凡未能按时交纳的单位都必须从2009年8月1日开始计收,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征收滞纳金。被征收单位于每年8月1日前进行申报或续交年租金。
十、年租金征收以自行申报为主、调查催缴为辅。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交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租赁、联营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报、登记。
(二)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进行登记,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在核定土地用途、等级、计收面积等基础上,计算土地年租金并将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三)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土地年租金,直接缴入市级财政。
(四)福利性企事业单位、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等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可以按当年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50%收取。
十一、对符合条件,不主动申报交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催缴通知书,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缴纳,到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四十六条规定立案查处。并通知相关部门。规划部门停止办理该单位建设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工作中予以协助,税务部门停止办理税务登记年检手续或在工作中予以协助。其中对涉及缴纳年租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协助征收。监察部门对年租金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被征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缴或拖延缴纳年租金,按年租金规定起始日期计算,每超过一日加收应缴年租金0.2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