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的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11〕8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的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的规定
一、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强化我市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兴办经营性项目,项目用地均须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单位确系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的,采取租赁方式,以收取年租金的方式过渡。
三、改变原批准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实施租赁管理,收取土地年租金。
四、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收取年租金的方式过渡。《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五、土地年租金收取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具体组织实施。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租赁工作的摸底、调查、汇总、上报及收取工作。
六、对涉及到应交纳年租金的单位,监察、财政、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检查,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年租金的收缴工作。
七、土地年租金执行标准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评价研究院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兰州市实际和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评估后确定。(年租金征收标准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