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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绍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与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在每年价格上涨较快的季度(同比涨幅超过3%),按季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是省委、省政府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的手中。各级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职,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确保公开公正,规范运作。各地要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和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等单位发布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时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认真做好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发放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4〕8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略)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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