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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森林林木更新采伐管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森林林木更新采伐管理问题的复函
(苏林办函〔2012〕1号)


洪泽县林业局:

  你局《关于洪泽东泰人造板有限公司采伐林木的请示》(洪林发〔201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在基本农田内栽植的森林、林木的更新采伐问题,按照《省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1〕61号)中关于“群众因种植业结构调整等自发营造的林木,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的规定执行,即不需要办理采伐审批手续,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培育工业原料林等专项用途而租用基本农田栽植、经营的树木,应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林木采伐(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林政〔2011〕28号)相关规定比照执行;

  二、基本农田内栽植的森林、林木被界定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在没有调整之前,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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