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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若涉及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规划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中幼儿园配套情况,凡未按规划条件规定配建幼儿园的规划方案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设部门依据住宅项目中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规划,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要点、建设标准等内容,配套建设住宅小区幼儿园。
  第九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进行验收,并无偿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开发单位负责提供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竣工合格证、房屋安全、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用于发展学前教育。根据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配套幼儿园用来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办法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免除或少量收取租金,以降低办园成本。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设计并建设。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已建成的幼儿园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配套幼儿园应兼顾残障学生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 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用于举办学前教育。对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或侵占配套幼儿园用地的,要限期清理。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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