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徐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7〕城设字第 46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3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主城区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村庄改造(含新农居点安置小区)等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与住宅小区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 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要求,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原则上每10000人口设置一所规模9-12班的幼儿园,30人/班。根据江苏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原则上新建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生,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生,用地紧张或受条件限制的地区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结合区域实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编制配套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幼儿园布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五条 发改委在核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时,应包括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