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应急贮备,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十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早、严、小、快”的处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原则处置动物疫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备案。
(十三)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做好应急处理的队伍、资金、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真正做到一旦有疫情就能快速反应,有效、严格地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要成立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公安民警等人员组成,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要强化部门间的协作,努力做好职责内的防控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政令畅通、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和实战能力。
五、全面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十五)落实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制度。依法对口蹄疫、猪瘟、禽流感、鸡新城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建立“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责任制,按照“五统一”(统一疫苗﹑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免疫耳标﹑统一免疫学评价)的原则,做到“五不漏”(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圈﹑圈不漏畜),确保免疫率100%,抗体效价合格率达到70%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供应各类疫苗,兽医人员要严格执行疫苗管理和使用规程,并做好免疫记录,佩戴免疫标识和免疫效果监测。
(十六)强化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各县市要落实产地、屠宰和出县境检疫责任,明确检疫程序,设置动物报检点,切实落实产地检疫工作。产地检疫工作由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实施,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屠宰检疫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定点屠宰厂(场)、点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凡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入厂(场)、点屠宰,凡宰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十七)强化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活畜交易市场监管,强化对市场经营活畜的检查,严格活畜市场准入制,坚持凭证销售,规范活畜交易和宰杀行为,并做好日常监管记录。切实强化对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运输、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建立申报检疫制度、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各环节经营行为,确保进入流通环节动物及其产品持证率100%。进一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长效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公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