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报材料
(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
1、《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国税、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的纳税证明,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可登陆市财政委网站查询)。(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
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提供:(一)提供原件;(二)审计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原审计单位印章和原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4、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6、企业有关管理制度(如:生产、技术、人员和财务等管理和保障制度)。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与其他申报材料胶装合订成册。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2、所有提交的材料要求正反面打印/复印。
3、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总页数在封面空白处注明。
4、装订顺序如下: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