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2011年3月1日以粤教策函[2011]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办高校年检的科学性,保障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教育部《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预防化解风险,对学校办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综合检查。
第三条 凡本省范围内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的民办高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工作。
第五条 年检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平公正,坚持学校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相结合,坚持年检过程和结果并重。
第二章 年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民办高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具体内容按《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和《广东省独立学院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以及每年布置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