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合作双方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示范基地”的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成立专门机构和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并承担研究生在“示范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合作双方应具有较好的合作培养研究生或共同开展科学研究的工作基础。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一)申报“示范基地”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二)《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申请书》(附件2)。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设置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和复审,逐轮淘汰。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择优确定立项支持的“示范基地”。已为“广东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的,自动列为“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不再进行专家评审,但须填报“第九条”所列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示范基地”将获“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称号,悬挂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铭牌。
第四章 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示范基地”只能以高校的名义招收研究生,并按国家招生办法招生,但可以在高校的招生简章中注明,也可在研究生完成基本课程后,由“示范基地”和研究生进行双向选择。具体遴选研究生的办法由各方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高校在“合作单位”的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遴选导师,并颁发聘书、明确职责、提供相应的待遇。高校聘任的“示范基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业务方面,接受高校按校内导师管理办法管理,并应在任职前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五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示范基地”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由高校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