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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2.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后,对代课教师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补偿以及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补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问题,由各地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办理。

  3.工伤保险。代课教师转岗前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发生事故伤害,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理时限内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超过受理时限的,由教育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符合工伤情形的,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4.失业保险。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代课教师,在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时,未补缴失业保险费的,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依法行政”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稳妥组织开展做好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切实维护教师队伍稳定和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明确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粤府办〔2008〕57号文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代课教师的身份认定和资格审核工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从2010学年起,要严格按照粤机编办〔2008〕73号文要求,规范管理临时专任教师,任何公办学校不得聘用新的代课教师或代课教师性质的教学人员。对在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后续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出现新聘代课教师行为的,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学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落实资金投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和理顺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代课教师理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可用于代课教师缴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安排并保障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所需资金。省财政将对各地与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后进行的经济补偿和理顺社会保险等给予一定的财力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省纪检(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对各地省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投入和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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