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A=B×C。其中:

  A为经济补偿总额。

  B为经济补偿标准。标准原则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如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月社会平均工资的,则按其月平均工资计算。

  C为代课教师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则上以各地2008年9月1日统计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及教职员编制情况汇总表》为依据。代课教师在同一县域内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代课年限可累计,并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代课教师此前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年限,不累计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特殊情形待遇。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代课教师,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可将其劳动关系延长至哺乳期满之日解除,其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对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未满的代课教师,可将其劳动关系延长至医疗期满之日解除,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之日。

  (三)理顺社会保险关系。

  1.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理顺养老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应补办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体办法如下:

  (1)补缴时间。一次性补缴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在当地任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费(包括本金和利息),最早可追溯至当地实施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之月,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补缴标准。以代课教师本人的实际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补缴所属时期当地的养老保险费率计缴。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如代课教师月工资收入低于同期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同期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2006年7月1日后,如代课教师月工资收入低于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

  (3)办理程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确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代课教师具体人员名单,审核任代课教师工作年限,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并经所在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地税机关办理缴费手续(未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