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教师[2010]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推进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维护教师队伍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代课教师转岗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中小学实际情况,积极为代课教师转岗创造条件。转岗岗位可包括学校职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后勤服务人员等工作岗位。
(二)各地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对未取得教师资格、或虽具有教师资格但未通过代转公考试的代课教师,组织转岗考试及考核。
(三)用人单位应按照新岗位的工作要求,与转岗人员签订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理顺社会保险关系。
二、妥善处理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后续工作
对未能招录为公办教师、未转岗的代课教师,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妥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有关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应在2009-2010学年末完成。
(一)就业扶持。对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向其核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二)代通知金、经济补偿及特殊情形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代课教师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和特殊情形待遇。
1.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课教师本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代课教师上一个正常工作月的应发工资标准,额外支付代课教师一个月的工资,即代通知金。
2.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向代课教师支付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