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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教助函[2010]6号)


各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规范管理,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09-2010学年的考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方式。2009-2010学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工作以学校自评为主,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将在适当时间对部分高校进行抽样督查。抽样督查时间和高校另行通知。
  二、自评时间与要求。高校自查工作定于2010年6月中旬进行。各高校对照考核指标逐一自评打分,于6月17日前将自查结果以文件形式报送广东省教育厅(附自评打分的考核指标表格)。
  三、考核通报。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将根据高校自评情况和平时高校工作情况以及抽样督查情况结合确定各高校最后考核等级,在新学期开学前向全省高校通报。
  四、各高校应及时公布张贴本《通知》和本《考核办法》;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接受投诉的电话:020-37629503;电子邮箱:wanghs@gdhed.edu.cn;邮政编码:51008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

  附件: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完善高校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助学贷款的育人功能,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广东省关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推进工作,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统一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自我评价由高校对照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统一考核由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联合组织进行。
  第四条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体制建设、宣传教育、贷款管理、绩效评价和创新研究五个大项目,每个大项目下分若干小项进行细分考核。前四大项目为基准分,满分为100分。最后一项为加分项目,专为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创新思维、成效显著而设立,加分上限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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