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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合工作会议,互通开展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情况,研究问题及对策,部署具体工作。形成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制度,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通报或举报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嫌疑单位。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五、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各地要以地级市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教育、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使用童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将派出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市抽查开展工作情况。每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各地各学校要开展义务教育春季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东西北地区“普九”水平较低的县(市、区)进行抽查。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未能妥善保管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开辟多种渠道,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家长的法制观念,提高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都来积极支持禁止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关心和保护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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