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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通知
(粤教基函[2010]59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对禁止使用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招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得到有效打击,促进了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但是,我省部分地区还存在招用工管理不规范和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现象,对我省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产生了不利影响,制约了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招用工管理,不断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保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禁止招收使用未满16周岁少年儿童。
  文艺、体育单位依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经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所隶属的劳动保障或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建立完善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录用人员要进行录用登记。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录用人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材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打击非法职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对违反规定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公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设立投诉箱,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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