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电化教育馆学校科。在省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实验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全省实验学校发展规划及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全省实验研究工作;组织省级实验学校的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制定省实验学校的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组织国家级实验学校的申报、推荐和初评工作;开展国家级、省级实验学校的业务培训、专题研讨以及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的推广等。
第六条 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电教、教研等方面力量,成立市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实验学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包括组织本地实验学校的创建、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制定本市实验学校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对本市的实验学校开展日常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并于每年的11月定期向省指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报告。
第七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区)的实验学校管理方案及发展规划;协助省、市两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指导小组对辖区内实验学校进行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教科研、信息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和骨干教师为成员的工作指导小组。依据《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建设要求》(见附件3)和省指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学校实验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实验学校各项工作,接受省、市、县(区)工作指导组的检查和评估,并于每学年末组织开展实验工作总结,并书面报送省、市指导小组。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申报条件:
(一)学校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教育信息化的建设和应用研究工作,对本地区教育现代化的发展有较高认识和长远规划。学校校长及校领导班子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较强烈的教育教学改革意识,对现代教育技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正确的认识,主动争取成为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
(二)有浓厚的教研教改氛围,能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应用研究,承担教育技术研究课题,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初步形成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信息化教学、教育、管理与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