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资委关于市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石国资〔2012〕60号 2012年3月19日)
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省国资委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编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要求
监事会对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制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一)监事会要在深入开展年度检查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以及相关资料,经整理、归纳、核实、综合分析和提炼,形成报告。
(二)企业年度集中检查与财务决算审计结合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财务数据原则上以财务决算数为基础。财务信息失真的,以监事会检查数据为准。
(三)报告应客观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经营管理、改革发展、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人员履职情况,侧重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揭示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及隐患,并提出明确处理建议。
(四)上年度报告反映的问题,已有处理落实结果的,应予以简要反映。
(五)报告应内容完整、架构统一、表述清楚、语言精练、评价准确、问题说透,建议可行且具有可操作性。报告正文一般限定在5000字左右。内容较多且需要进一步详述的,可增加附件。企业规模较小的,监督检查报告正文可限定在4000字左右。
(六)按照《保密法》及委内相关规定,报告定为秘密级。
二、结构及主要内容
(一)标题:关于×××公司的监督检查报告(××××年度)。
(二)主送单位:市国资委。
(三)正文内容:
1、引言。
2、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总体评价。扼要反映企业年度取得的主要成绩,对企业经营业绩、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做出总体评价。
(1)行业地位及作用。包括企业主营业务发展、品牌建设,主要产品产能、产销量及市场地位,以及行业影响力和控制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