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规模以上水泥企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全市水泥产能控制在8500万吨、产量控制在7000万吨,产能与产销平衡。基本完成落后水泥产能淘汰,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达70%,单位水泥综合能耗下降15%,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协同处置取得明显进展,综合利用废弃物总量提高20%。实现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90%以上,水泥基材料及制品比重达到50%,P?O42.5级及以上产品消费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产能前10位的企业生产集中度达到50%以上。
三、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水泥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调控。
停止审批核准新建水泥项目。“十二五”期间,原则上停止审批核准新建水泥项目,严格控制水泥产能增长,抑制产能过剩。
停止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按照国发〔2009〕38号文件要求,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的水泥核准投资项目,凡不符合国家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要求、未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
加强对水泥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调控。从2012年3月1日起,水泥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完成会签程序后,按照职能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
(二)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落后产能进度。
落实淘汰水泥落后产能补助政策。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要求,比照涪陵区淘汰水泥落后产能每吨补助40元的办法,出台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补助政策,并落实好中央和市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妥善安置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关闭企业的职工。
加大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目标考核力度。市政府和有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自治县)要签订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并把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考核和督查范围,确保我市完成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支持多渠道安置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支持立窑水泥企业转产。对符合《水泥工业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且利用原企业土地及大部分设施改为粉磨站的立窑企业安置职工的项目,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和有关企业必须出具关闭拆除立窑生产线的证明,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市淘汰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会签,并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水泥机立窑关闭拆除后改为水泥粉磨站的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要依法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