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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政字[2012]6号)


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和市委、市政府“还邢台青山绿水、走生态发展之路”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环境保护、民生安全、社会保障和城市规划建设,编制了《邢台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所要调整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立足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着力于解决实际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商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前参与。
  要加大公众民主参与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法制网站、起草部门网站和报刊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的原则要求起草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凡内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的,起草部门必须经研究论证,不得违背上位法律、法规及规章而创设许可、收费、罚款项目。凡内容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必须有规章以上依据。凡内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凡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程序、方式的,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增设程序、条件及延长许可时间。
  三、严格遵循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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