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在我市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选拔一批具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的拔尖人才,引导并激励他们发挥核心引领作用,服务天津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部署,参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和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成立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评选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由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和科技进步水平具体研究提出名额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执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且注册地在天津市;
(二)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在单位三年内无重大质量问题;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时间)15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本行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评选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