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船员培训体系建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船船东和船长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规范渔业船员培训组织体系,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充分利用航海(水产)院校、科研、技术推广机构等教育资源,推行社会化办学,提高培训质量。建立渔业船员管理信息库,有效识别渔业船员身份。规范船员劳务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对船员职业中介的监督管理。
(四)完善渔船安全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水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防范台风、寒潮大风、风暴潮、海冰等应急处置规程,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五)建立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海事、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海浪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渔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渔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整治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海事、渔业、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救助力量,对遇险渔船实施救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应对渔船突发事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的扶持力度,对渔船信息化建设、渔船标准化改造、海难救助、渔船政策性保险等项目所需资金给予扶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船所有人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三)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市、县(市、区)渔业执法队伍改革,加大渔船安全管理设备财政投入,增加执法队伍经费预算,提高执法能力。省编办要会同渔业、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市、县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要加强渔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对业务考核不合格、执法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对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强渔业执法督察,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