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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渔船管理组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船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渔船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渔船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渔船数量达到20艘以上的乡(镇、街道)和5艘以上的村(居),应明确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渔业安全管理员。利用2-3年的时间,80%以上的渔船纳入渔业合作社管理,并规范渔船挂靠、代理等经营模式,提高渔船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二)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要保证渔船安全适航,保障船长依法履行职责。船长应严格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保证渔船航行和船员安全,遇有规定等级以上大风天气应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作业方式的避风措施,在港渔船上的人员应离船上岸。渔业、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涉嫌违法生产作业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一律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追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刑事责任。

  (三)落实渔船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县、乡级政府对渔船安全管理的责任,适当增加沿海基层渔船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借鉴煤矿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做法,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人员随船出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渔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鼓励淘汰小型渔船建造玻璃钢渔船、报废老旧渔船建造大型冷冻渔船,推广渔船标准船型,努力提高渔船的抵御风险能力。加快制定渔船设计和建造的安全卫生标准,建立捕捞过程安全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二)加快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渔业无线电管理职责,发挥渔业无线电在渔船管理、安全救助中应有的作用。将渔船配备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纳入省为边远地区群众安装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户户通”工程。继续完善以CDMA网络、AIS网络和卫星网络“三网”为主体的安全监控系统建设,44.1千瓦以上渔船必须配备AIS防碰撞和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设备,44.1千瓦以下渔船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全部渔业港口和渔业自然港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渔船和渔港全水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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