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2012年4月1日-5月31日)。渔船所有人、承包经营人要按照统一规范,逐项检查渔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
(三)审验清查(2012年6月1日-8月15日)。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元组成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按照统一规范要求,逐船“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确定渔船基本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边防部门对渔船船员持证(职务船员证书、船民证)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渔船要立即整改。
(四)登记造册(2012年8月16日-9月30日)。对审验清查完毕的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无渔船情况登记表》、《船证不符渔船登记表》(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渔船)、《近海捕捞渔船登记表》、《远洋渔船登记表》(分专业远洋渔船和非专业远洋渔船)、《近海养殖渔船登记表》和《捕捞辅助渔船登记表》,并将数据录入计算机(电子表格)和全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对审验合格渔船,发放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验合格标识,张贴在驾驶室玻璃右上角。对经审验达到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发放相关证件。
(五)集中处理(2012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审验不合格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禁止离港通知书》或《查封(扣押)通知书》。对“三无”渔船、拒不服从管理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按照无证捕捞有关规定没收渔船。其他渔船按照本方案依法进行处罚。公安边防部门对违反《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渔船和海上治安、刑事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六)总结验收(2012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市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将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市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四、措施与要求
(一)“三无”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对审验清查出的“三无”渔船,依法扣押渔船,由船舶所有人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对内陆渔民所有的海洋“三无”渔船,一律不得纳入管理,限期拆解或转产。继续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查获后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