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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四)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孵化器建设。利用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资源,用于各类孵化器建设,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土地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其土地收益金收取(区)按市有关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规定执行。期限届满,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各县(市)可参照实行。

  (五)对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涉及出租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分别制定房屋租赁租金指导价。

  (六)市本级以及温州高新技术园(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的孵化器建设,可按照《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五、统一认识,强化责任,努力营造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以孵化器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管理事项,努力营造有利于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发改、科技、财政(地税)、规划、国土、工商、国税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科技攻关、平台建设、工商注册、税收减免、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予扶持。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孵化器建设规划,加强宏观管理、指导,制定出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工作,强化孵化器的能力建设;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孵化器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财政支持政策;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实施免(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在孵化器建设的土地征用、房屋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三)县(市、区)政府要把孵化器建设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特色工业园区、企业及其它机构围绕本地重点产业,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设立孵化器专项资金,制定本级孵化器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和相关扶持政策。

  (四)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人才、专家学者、创新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到孵化器进行中试转化、创办企业。对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的,给予优先安排人才公寓或保障房,对主持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推荐与立项;对引进的本科以上人才,按不同学历层次,提供面积不等的人才公寓和保障房;对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推荐申报《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和中央、省“千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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