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力推进孵化器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投入力度,特别是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要把孵化器建设列为“十二五”期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转型升级的重大平台建设项目;市本级每年从市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1000至2000万元,区级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500至1000万元,县(市)每年可以从本级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切出不低于预算总额20%的比例,重点用于支持孵化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设立种子资金、日常运行管理经费补助和奖励以及支持在孵企业的科研项目补助。

  (一)市级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投资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服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给予投资额10%至30%的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被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三)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良好的市级以上孵化器每家给予30至50万元的奖励;

  (四)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孵化器奖励10万元。

  四、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建设一批孵化器;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闲置场地参与孵化器建设。特别是在实施城市“优二兴三”政策时,要引导将退出的空间更多地用于孵化器建设,并鼓励、支持各类投入主体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联合共建孵化器。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财政资金为主投资的孵化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用地,可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或按社会公益科研机构类项目办理划拨,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等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孵化器,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

  (三)对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产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