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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各省属担保机构: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向所在州、市、县(市、区)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各州、市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及时受理担保机构的申请,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上季度申请资料联合报省工信委和省地方税务局。同时州县两级地税部门须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凳记表》所在城市税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字盖公章。今年第一批申请单位资料于6月30日前报省工信委和省地方税务局。省工信委和省地税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中国中小企业云南网和省工信委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申报资料

  各州、市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六份(包括电子版报送工信委)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地方税务局。

  (一)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

  (二)申请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汇总表;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四)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五)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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